2026年9月4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募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是完善私募基金全流程监管、夯实全链条监管制度基础的重要规则,是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之后,在行政规章层面首次针对“募集”这一关键环节出台专门规则。
《募集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明确募集方式,细化禁止性行为规范。二是完善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强化穿透监管要求。三是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募集文件和监管要求,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四是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明确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的要求,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建设要求。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募集办法》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方面细化合格投资者标准,并对专业机构投资者等给予差异化安排:

募集过程规范与监管要求
《募集办法》将募集界定为适当性评估与匹配、产品推介、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的全过程,逐环节作出规范:

募集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募集办法》明确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的要求,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建设管理。

当前《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较为原则,行政规则层面缺少专门规则衔接。此次《募集办法》在系统总结近年监管实践基础上,对募集活动进行全面规范,进一步压实管理人及相关主体责任,推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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